一、依據本縣115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本土語及新住民語歌謠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比賽出場序、賽程表及指定曲抽籤結果,請各參賽單位(者)登入比賽報名網站自行下載。(個人項目所有指定曲經抽籤決定為第1首)
三、凡參賽者比賽時間衝突,得於115年10月2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向鹿鳴國中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鹿鳴國中認可後,得予調整出場順序,逾時不予受理。
四、領隊會議:115年10月19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鹿鳴國中辦理,請有需求之參賽學校派員參加,並請貴校惠予出席人員公(差)假登記。
五、本比賽實施計畫修訂重點如下:
(一)明定團體項目計時終止線位置(約位於舞臺寬度四分之三處)及修正按鈴扣分規定(於按鈴一長聲5秒內完全撤離舞臺,視同未逾時,不予扣分)(計畫第9頁)。
(二)修正第伍點第二項第(三)款分項規則第2目個人項目按鈴方式(計畫第9頁):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至多為5分鐘(但主辦單位得徵詢評審意見後彈性調整總合演出時間與分配,連續計時),指定曲及自選曲演奏時間以當天評審會議決議公告為準。
A.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
B. 為讓比賽順利進行, 賽務工作人員會依評審會議決定的指定曲與自選曲演奏時間按鈴提示演奏者。
C.若指定曲時間到,將按鈴一短聲(約3秒)警示 ,響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奏指定曲,並接續演奏自選曲。
D.若指定曲在規定時間內演奏完, 請等待至指定曲規定時間警示鈴響後 ,再接續演奏自選曲 。
E自選曲演奏時間到,將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奏。凡繼續演奏者即予扣分(於按鈴一長聲5秒內即停止演出者,視同未逾時,不予扣分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依此類推。
六、檢送賽程序號異動申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