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2.12.5府教特字第1120479705號 說明: 1.修正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業將校園性別事件定義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性與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請各校加強宣導。 2. 本次性平法修法變更幅度大,為提升校內職員工之性別知能,請學校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俾利教職員工充分了解性平法之規範及內涵,提高人我互動分際之覺察,防範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建立更友善之校園環境。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業經整合併入「友善校園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請學校加強宣導,鼓勵師生踴躍運用。 4.為維護懷孕學生受教之權益,請學校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要點」,不僅提供學生彈性辦理請假、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或申請休學年限等,並應整合校內外資源,視學生需要,提供經費,安排課程時間、場地、遴選合適教師,予以多元適應之教育方案,協助完成學制內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