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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轉知】有關大眾運輸工具、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 原則一案,詳如說明

類別:輔導室 張貼者:特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9-29 17:36:54 點閱: 6 (1054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50086057號函辦理。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所定「輪椅觀眾席
位」,其服務及保障範疇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
身心障礙者,非僅限於輪椅類型。
輪椅類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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