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05 16:52:17 點閱:424
彰化縣113學年度縣長盃民俗體育(踢毽、扯鈴)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加強各校體育特色,增進師生友誼,以達到強身強國之目的,奠定全民體育之基礎及推展民俗體育運動,提高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以促進全民體育之發展。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員林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彰化縣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彰化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五、比賽時間:
(一)踢毽: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二)扯鈴:113年11月1日(星期五)。
六、比賽地點:彰化縣員林國民小學。
七、參加單位:高中、國中、國小組以該校學生組隊參加。
八、報名方式:請於113年9月9日(星期一)至10月4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由學校單位上網(http://www.8864cc.tw/1131031folk)完成報名,請直接下載報名資料核章,可於報名網頁上傳核完章之PDF檔報名表或以紙本郵寄至員林國小學務處體育組長昌育全老師收,逾期不予受理。
九、抽籤會議:113年10月8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員林國小第二會議室召開。抽籤結果將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參閱。
十、技術會議:1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員林國小第二會議室召開。不另行文,各單位應派員參加,未出席對會議所議決事項不得異議。
十一、裁判會議:
(一)踢毽113年10月31日(四)上午8時20分。
(二)扯鈴113年11月1日(五)上午8時20分。
十二、比賽分組與資格:
(一)國小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男生參加。
(二)國小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小在籍女生參加。
(三)國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男生參加。
(四)國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國中在籍女生參加。
(五)高中男生組:限縣內公私立高中在籍男生參加。
(六)高中女生組:限縣內公私立高中在籍女生參加。
十三、競賽項目:
(一)踢毽:1.個人對抗賽、2.雙人對抗賽、3.個人限時計次賽。
(二)扯鈴:
1.個人賽、2.雙人賽、3.團體賽(6 - 8人)、4.個人拋鈴跳繩競速賽。
十四、報名人數及規定:領隊及管理等職,皆限該校現職人員。
(一)踢毽:
1.個人對抗賽:每校每組限報3人。
2.雙人對抗賽:每校每組限報2小隊。
(不得男女混合組隊,每隊2人)
3.個人限時計次賽:每校每組限報4人。
(1分鐘內小武動作,不分左右腳累計次數)
(二)扯鈴:
1.個人賽:每校每組限報4人。
2.雙人賽:每校每組限報2小隊(2+2人),且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3.團體賽:每校每組限報1小隊(6 - 8人參賽,另可報名候補2人,同性別至少6人,若8人出賽,其他性別最多2人混合組隊參賽)。
4.個人拋鈴跳繩競速賽(不列入錦標積分):每校每組限報4人。
十五、比賽規則:
(一)踢毽項目參考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105年修訂規則:
1.除對抗賽由大會提供毽子(雷鳥毽子-比賽級)外,個人限時計次賽毽子不限款式請自行準備,可帶備用毽1顆。
2.對抗賽採單敗淘汰制,同組別參照去年縣長盃對抗賽成績排序,安排種子選手至賽程表中。
(二)扯鈴項目參考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104年修訂規則:
1.個人、雙人、團體,不受鈴種限制。
2.雙人比賽時間3分30至4分鐘;團體賽時間5分至6分鐘。
3.移除單頭鈴指定動作「斗轉星移」;雷鳴大地,海底撈針,掌上明珠(手掌上轉動3秒)等動作不變。
十六、比賽程序:各項比賽順序在抽籤會議時決定賽程,不到者,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對大會所抽之順序不得異議。
十七、獎懲:
(一)國中組:為配合12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記分方式,各項比賽錄取名額如下:2至3人(隊)取1名;4至5人(隊)取2名; 6至7人(隊)取3名,往後依此類推,每增加2人(隊)則增加錄取1名,至多錄取8名。
(二)其他組:依報名隊數,錄取前八名,餘參考報名隊數列為甲等,由大會頒發獎狀。
(三)各組各項比賽總成績優勝前三名,由大會頒發團體獎盃,以資鼓勵。
(四)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分數。
(五)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
(六)團體賽中有一資格不合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
(七)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不正當行為(如冒名頂替)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並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領隊、教練及管理應負之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之。
(八)各組各項比賽僅報名1人(隊)時,若屬評分或計時賽,則列為表演賽,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取得本縣對外參賽權。若為對抗性質者,則取消該比賽。
(九)賽程表僅為參賽次序,競賽時間依比賽現場實際情形由裁判決定,參賽隊伍或個人若隨意離開競賽場地,經3次檢錄唱名未到,即以棄權論。
(十)各項競賽於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換選手;團體競賽選手臨時無法出場競賽僅准以預備手更換,違反競賽規程者以棄權論。
十八、總成績計分方法:
(一)依錄取名次給予計分如下:
1.錄取1名,給予2分。
2.錄取2名,按名次依序給予3、1計分。
3.錄取3名,按名次依序給予4、2、1計分。
4.錄取4名,按名次依序給5、3、2、1計分。
5.錄取5名,按名次依序給6、4、3、2、1計分。
6.錄取6名,按名次依序給7、5、4、3、2、1計分。
7.錄取7名,按名次依序給8、6、5、4、3、2、1計分。
8.錄取8名以上,按名次依序給9、7、6、5、4、3、2、1計分。
(二)承上,為鼓勵訓練團體賽,團體賽加倍計分。
(三)所得總成績如同分,以各單位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相同,則以第二名判定之,餘類推。
十九、申訴:
(一)遇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字蓋章,並繳付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整,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三)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定,逾該項成績宣佈前三名10分鐘內,填補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各種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二十、附則:
(一)參加比賽者,請攜身分證明文件,國高中組學生持學生證,國小組持在學證明書。
(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並於技術會議或公告於教育處新雲端系統通知各參賽單位。
(三)有關本次競賽之相關會議及比賽日,請參賽學校核予學生及帶隊教師辦理公(差)假登記。
(四)本競賽是否列入彰化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積分採計類別,須經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小組研議認可,請自行登入網頁查詢https://sites.google.com/chc.edu.tw/k12,並依照彰化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項目認可採計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