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19條條文勘誤表、第1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特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9-12 17:19:11 點閱: 212 (另開新視窗)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十九條條文勘誤表 更正後文字 原列文字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主管機 關已設立本辦法所稱之輔導團及中心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 以前,訂定或修正設置規定符合本辦 法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後,始得適用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輔導團及中心與召集人、副 召集人、輔導員及專業工作人員相當 層級職務,且符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 十三條聘任資格者,經各該主管機關 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 選作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主管機 關已設立本辦法所稱之輔導團及中心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訂定或修正設置規定符合 本辦法規定,自本辦法施行後,始得適 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輔導團及中心與召集人、副 召集人、輔導員及專業工作人員相當 層級職務,且符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 十三條聘任資格者,經各該主管機關 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