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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訂定「彰化縣員林市補貼租用本縣公共自行車辦法」

類別:學務處 張貼者:生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3-11-28 07:46:35 點閱: 244 (另開新視窗)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補貼對象為使用本所製發員林幸福卡(以下簡稱幸福卡)租用本縣公共自行車進行借還車者。

二、本公告事項所稱之公共自行車業者,係指與彰化縣政府訂有契約,提供本縣公共自行車租借服務,且同意依本公告事項執行補貼作業之廠商。

三、租用本縣公共自行車前三十分鐘,須具有完整起站及迄站之 租借紀錄,且同站借還使用時間須超過五分鐘。

四、同卡號同站還車再借時間間隔小於十五分鐘,不予補貼。

五、不分一般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輔車)前30分鐘本所一律補貼新臺幣4元整(至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為主)。

六、本補貼自112(本)年12月16日上午0時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