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11-28 07:46:35 點閱:123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補貼對象為使用本所製發員林幸福卡(以下簡稱幸福卡)租用本縣公共自行車進行借還車者。
二、本公告事項所稱之公共自行車業者,係指與彰化縣政府訂有契約,提供本縣公共自行車租借服務,且同意依本公告事項執行補貼作業之廠商。
三、租用本縣公共自行車前三十分鐘,須具有完整起站及迄站之 租借紀錄,且同站借還使用時間須超過五分鐘。
四、同卡號同站還車再借時間間隔小於十五分鐘,不予補貼。
五、不分一般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輔車)前30分鐘本所一律補貼新臺幣4元整(至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為主)。
六、本補貼自112(本)年12月16日上午0時起生效。